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27执200号
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志刚、李坡拉、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晋0427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告王志刚赔偿原告***因在施工中人身受损造成的损失16067.16元。
二、被告李坡拉、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2元,执行费14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X3304
执行员 郭东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