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5民初957号
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涂庆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步田,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郭鸿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减半收取5373元,由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舒玮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