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5民初1025号
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
负责人涂庆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步田,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屯留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6838元,由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华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