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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3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语轩,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慈,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柯 彬
人民陪审员  陆建霞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