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2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5126119C。
法定代表人:万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