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2号之五
复议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5126119C。
法定代表人:万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鄂0504民初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复议称,2022年12月7日,法院作出(2022)鄂05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仅判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工程款732154.98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针对该判决***服判未上诉。法院在***未提起上诉且一审仅判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32154.98元工程款情况下,续行冻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10万元存款,明显存在超额查封。请求依法撤销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504民初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驳回***续行保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10万元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鄂0504民初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