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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2号之六 申请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5126119C。 法定代表人:万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