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5126119C。
法定代表人:万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鄂0504民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