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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12414号之一 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03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0724532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4200006951261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3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