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6民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工,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奇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玉沙大道北侧*幢****层。
法定代表人: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奇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