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261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子娟,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奇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玉沙大道北侧1幢1-10层。
主要负责人:柯爱生。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奇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5元,减半收取计164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