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3184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
被告:仙桃市奇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玉沙大道北侧1幢1—10层。
法定代表人:江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仙桃市奇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00元,减半收取计7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