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与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8335891G,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2012677Y,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2769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二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标的额为155万元,数额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倬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467190元。一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二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标的额为155万元,数额较大,请求将案件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标的额没有超出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二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靖江市,故本案标的额在原审靖江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之内,原审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二工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上述级别管辖异议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二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