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866之四
原告:靖江市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1293506D,住所地靖江市顶新村(城南工业园区富阳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陈智俊,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2012677Y,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建安路**。
法定代表人:鞠海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咸良、张振中,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0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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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成良
人民陪审员 耿丽萍
人民陪审员 戴玉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