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3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01267-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鞠海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3706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按约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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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