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海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倬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向其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艳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