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803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8233031P。
法定代表人:夏增涛,总经理。
被告: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沂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博沂路与三悦庄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MPNW3XW。
法定代表人:吕繁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沂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焦云鹏
审 判 员 徐小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