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063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长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