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063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长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