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8120号
原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夏增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广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128号慧源星城2幢1101室及1幢801室部分。
负责人:丁宏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展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吴 丹
见习书记员 史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