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久瑞实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久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合立玻璃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财保22号
申请人连云港久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银珠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27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立玻璃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顾圩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650828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连云港久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立玻璃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20599.7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合立玻璃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变更登记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久瑞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合立玻璃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20599.7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合立玻璃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变更登记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久瑞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