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精英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上诉人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因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久久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在职期间代收取的装修尾款57000元,**认可收到其中的11000元,但抗辩称该款项用于抵扣其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其余的46000元则未收到,且与久久公司无关。因本案并非久久公司主张**返还超领的工资款,久久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否认抵扣在职期间的工资,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先行劳动仲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9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闫杰
审判员程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