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510号
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8413884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强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