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3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39号楼2单元1103室,现住**港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红,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港市**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84138843B。
法定代表人:茆兴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久久装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文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张冬红、被告久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15年2月到被告公司工作,任职设计师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工作至2017年12月初,后被告未继续安排原告工作,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月基本工资5000元,被告发放原告工资至2017年3月,社保缴至2017年7月份,被告欠原告工资40000元。原告在任职期间收取客户四季花城101室(业主林建斌、沈松)、1504室(业主王士盛)的装修工程尾款5000元、6000元,合计11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茆兴华当时同意该款项冲抵工资,并承诺一年之内将欠付的工资补齐,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结算工资。
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欠款,2019年初被告向**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林建兵和沈松、王士盛、朱海鹏等三家的装修款,后撤诉。2019年10月,被告以原告收取林建兵和沈松、王士盛、朱海鹏的装修工程尾款5000元、6000元、46000元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审理后被告撤诉。2020年5月27日,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3日,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1000元(即原告任职期间收取的11000元装修款),原告提出上诉,2021年4月21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在这起纠纷中,原告均表示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资,保留追偿的权利。
2021年5月,原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2021年7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久久装饰公司辩称:对方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我不欠原告工资40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担任设计师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工作,被告每月给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5000元,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生活费发放至2017年4月,社会保险费缴纳至同年7月。
2019年7月30日,久久装饰公司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本案原告**,案号(2019)苏0703民初1826号。要求**返还其收取的装修工程款57000元。在该案庭审中,**辩称:“原告公司老板茆兴华答应11000元的款项冲抵部分工资及奖金,其余的以后进行结算。被告2015年2月到原告公司工作,任职设计师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工作至2017年底。原告发放被告工资至2017年4月份,社保缴至2017年7月份。原告欠被告工资35000元,另外原告欠被告工地奖金数万元,被告要求原告结算给付。为本案的及时处理,不在本案主张,被告保留追偿的权利”。开庭审理后,久久装饰公司撤回起诉。2020年5月27日,久久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案号(2020)苏0703民初927号,要求**返还不当得利57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案件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驳回了久久装饰公司的起诉。久久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民终227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苏0703民初1555号。2020年10月3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向久久装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有11000元及利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20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工资争议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7月26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主张的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沈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离职后一直向被告公司主张支付工资及奖金。证人证明:2018年2月,我上被告公司去要钱,还发生了一些口角。当时我还看到**一家去要工资的,我老婆还拍了视频。2018年11月份晚上,我和我老婆去被告处要钱,我们到了之前看到**和他老婆也在公司要钱。第一次争吵的很厉害。被告质证认为:第一次拍摄的视频不是为工资的事情,是为小北街装修款没有清算发生的争吵,第二次不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连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73号仲裁裁决书、生活费及工资发放表、(2019)苏0703民初1826号案庭审笔录、证人证言、(2020)苏07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等及双方当庭陈述证据证实,并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双方之间自2017年12月份起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证人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向被告主张给付工资,被告虽不予认同,但并未否认双方之间此时为相关事宜发生争吵的事实,应认定为时效中断。证人还证明,同年11月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能认定。自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年内,没有证据证明还存在法定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40000元权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被告在仲裁时已提出时效抗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刘文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莎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