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民终4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志,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1109室。
法定代表人:茆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雷,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港市**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装饰公司),原审第三人刘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港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久久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刘雷可以证实涉案工程不是久久装饰公司承揽,与久久装饰公司之间没有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盖章,也没有确认装修合同价款和项目。涉案工程仅是刘雷帮忙设计,材料是上诉人和刘雷购买,工人由上诉人协商并支付工资。久久装饰公司仅以刘雷是其员工为由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对方一审中提交的录音是在上诉人不知情且很忙的情况下偷录,录音中上诉人也没有绝对认可装修费用和欠款,对方拿来的工程决算单没有公司盖章和上诉人签字,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对方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双方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在一审法院(2020)苏07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中已有体现。一审法院支持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既然对方不能证明上诉人欠付,则该款项产生的利息也不应当支持。
被上诉人久久装饰公司答辩称:1.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涉案工程是答辩人承接的,上诉人不仅向答辩人支付过装修款,还承诺将尾款也支付给答辩人,虽然双方没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上诉人在录音中对工程总报价为134000元予以确认,对已经支付给答辩人5万元和部分工人款项也予以确认,并承诺在2、3月份支付尾款,足以证明上诉人欠付答辩人装修款的事实。
原审第三人刘雷答辩称:涉案工程不是久久装饰公司承接的,***也没有去过久久装饰公司,也不认识久久装饰公司。***和我是老乡,他找到我让我帮他装修。我帮他去现场看过,出了一些设计方案。我和久久装饰公司说这个是我老乡的活,我不打算挣钱就是帮忙的,久久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意。
久久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给付工程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系位于**区××街×厨香饭店的经营者。刘雷原系久久装饰公司的员工,2015年入职,于2017年12月份离职。刘雷在久久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久久装饰公司承接的装修项目其参与利润分成。
一厨香饭店于2017年进行了装修,刘雷参与了装修过程。期间,***直接向久久装饰公司支付20000元,通过刘雷向久久装饰公司支付30000元,合计支付50000元,由刘雷向***出具了收条。另***直接支付木工人工费28000元、水电工人工费6500元、门头制作费用3700元。该饭店于2017年6、7月份装修完成。
久久装饰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中显示,刘雷向久久装饰公司报销了部分一厨香饭店的装修费用。久久装饰公司提供的刘雷用款统计表中也记录了部分小北街一厨香饭店的费用。
一审法院另查明,久久装饰公司曾于2019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装修款46000元,后又撤回起诉。
久久装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刘雷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雷返还不当得利款57000元及利息,久久装饰公司主张刘雷侵占公司装修款,其中包括***装修款46000元、四季花城101室、1504室装修尾款11000元。一审法院及**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久久装饰公司主张的11000元予以支持,对***装修款46000元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
***及刘雷均称一厨香饭店系由***自行装修,因***与刘雷系朋友关系,故由刘雷帮忙购买材料和找装修工人,支付给久久装饰公司的50000元是用于通过久久装饰公司以优惠价格购买材料,刘雷通过公司报销的款项均是用于购买材料和支付零星用工的费用,***与久久装饰公司并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对于该50000元购买了何种材料,具体款项金额刘雷又称双方没有对账。
***与久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兴华通话录音中,***称“现在没苦到钱,等苦苦再结”,茆兴华告知***刘雷不在公司干了。***表示报过价了,总价十三万四,其已经付了大概十万左右了。茆兴华表示没有收据其一概不承认,***则称茆兴华与刘雷当时还是在合作,刘雷要来拿钱其不能不拿,现在告诉其的话,其现在可以跟茆兴华结账。并称木工其结三万块钱,水电工结了九千块钱,还有门头字结了两千九还是三千九。剩下来的钱,到时候结给茆兴华。并提出最近个把两三个月安排。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久久装饰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对一厨香饭店进行装修期间,当时在久久装饰公司工作的刘雷参与了一厨香饭店的装修,***向久久装饰公司支付20000元装修款,通过刘雷向久久装饰公司支付30000元装修款,刘雷就一厨香饭店的支出向久久装饰公司报账,上述事实结合***与茆兴华的通话内容中***确认工程报价为134000元及要求缓缓与久久装饰公司结账等内容,应当认定久久装饰公司与***之间就小北街一厨香饭店装修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装修总价款为134000元。***及刘雷主张支付给久久装饰公司的50000元系用于优惠购买材料,但具体购买了何种材料、支出款项金额却不清楚,明显不符合常理。虽然施工过程中有部分人工费由***直接支付给工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与久久装饰公司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的事实;二、***已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久久装饰公司认可***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对***直接支付的水电工费用6500元、门头制作费用3700元及木工费用28000元,久久装饰公司予以认可。对于上述三笔款项,因双方均认可工人系由刘雷找来的,***陈述当时水电工要价9000元、门头要价4000元、木工要价30000元,由其谈价至上述实际支付金额,故一审法院对上述***直接支付款项部分酌情按9000元、4000元和30000元予以确认,总金额为43000元。***主张另行支付案外人砸墙费用1400元、材料和人工费20000元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另主张冲抵刘雷在该饭店就餐费用15000元,因刘雷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亦不予确认。综上,***已付工程款总金额为93000元,余41000元未付。关于久久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就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均未举证证明关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情况,应视为对此无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即应支付工程款,故久久装饰公司主张自2017年9月23日起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久久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无事实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久久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久久装饰公司装修款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久久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久久装饰公司承担125元,由***承担825元(因久久装饰公司已预交,***承担部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久久装饰公司)。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久久装饰公司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久久装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与久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兴华通话录音可知,***确认欠付久久装饰公司装修款,以及结算价大概为十三万四,已付款十万左右。***还解释直接向刘雷付款的原因,并表示今后将直接与久久装饰公司结账,还列出了还款的计划。该段录音可以反映***与久久装饰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还协商过结算及付款事宜。现***以录音时比较忙碌,没有仔细审查结算单而推翻该录音反映的内容明显不能成立。而且久久装饰公司出具的2017年7月14日“刘雷若干家未付款材料商”统计表中载明,刘雷还欠付本案装饰装修工程的部分材料款,刘雷也签字予以认可,也说明本案工程的部分施工材料系久久装饰公司购买,即便如***、刘雷所述,工程是刘雷设计、找人施工等,也只能认定刘雷作为久久装饰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对接,不能因此认定***与刘雷直接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认为对方拖欠1万余元装修材料款应当及时主张,否则将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久久装饰公司自2019年起通过诉讼向***、刘雷主张权利,不存在主张权利超过诉讼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邵 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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