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红(系**妻子),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1109室。
法定代表人:茆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装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久久装饰公司欠付**工资是客观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此未予以认定不当。**主张的欠付工资,是到期债权,**在久久装饰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主张冲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以“因工资、奖金发放产生的纠纷属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双方的纠纷,至起诉时,**尚未提起劳动仲裁,其是否对公司享有债权尚无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为理由,对**主张的不予认可错误。本案久久装饰公司起诉的涉案款项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收取的装修款,是职务行为,本案也属于劳动争议,久久装饰公司起诉的案由却是不当得利,一审判决以不当得利进行判决是错误的。2019年久久装饰公司对本案争议的款项曾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一审起诉,后因不能胜诉而撤诉,显然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被上诉人久久装饰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久久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返还不当得利5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2017年期间,**在久久装饰公司就职。久久装饰公司、**对**在久久装饰公司任职的终止时间、是否拖欠工资、奖金存在争议。**以久久装饰公司名义收取了久久装饰公司的工程尾款11000元,其中一笔为王士盛家装修尾款6000元,另一笔为沈某、林建兵家装修尾款5000元。**以久久装饰公司法人茆兴华口头同意该款用于充抵欠其的工资为由,未将该11000元交到公司。久久装饰公司不承认其欠**工资。
久久装饰公司主张**还以久久装饰公司名义还收取了朱某鹏家的装修款,**不认可该工程系久久装饰公司承接,称其本人也没有收取朱某鹏装修款46000元。案外人朱某鹏在(2019)苏0703民初510号2019年3月13日庭审笔录中陈述:**参与了一品厨饭店装修,不知道久久装饰公司,所有款项都支付给**和**指定的工人,与久久装饰公司没有关系。朱某鹏还称已付工程款十几万,水电工6500元、门头3700元、木工28000元,付给工人。50000元装修材料和部分工人工资付给**,另15000元左右未付给**,用以抵充**将来的饭款,另外还付给一个人工程款2万元。其他直接付给工人的款项需要核实。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就本案作(2020)苏0703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先行仲裁为由,裁定驳回久久装饰公司的起诉。久久装饰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2020)苏07民终2273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非久久装饰公司主张**返还超领的工资款,久久装饰公司否认抵扣在职期间的工资,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先行劳动仲裁,裁定撤销(2020)苏0703民初927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扣留久久装饰公司装修款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收取一笔5000元和一笔6000元共计11000元系久久装饰公司承接工程的工程款,久久装饰公司对其工程款11000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侵犯。**扣留久久装饰公司该工程款11000元的理由是久久装饰公司拖欠其工资、奖金,久久装饰公司的法人同意抵充,久久装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工资、奖金发放产生的纠纷属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双方的纠纷,至起诉时,**尚未提起劳动仲裁,其是否对公司享有债权尚无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扣留久久装饰公司装修款11000元无法律依据,对**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应将此工程款11000元返还久久装饰公司,对久久装饰公司诉请**返还不当得利诉求合理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久久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以1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日(2020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久久装饰公司主张**扣留久久装饰公司朱某鹏家装修款46000元,但久久装饰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久久装饰公司该主张,对久久装饰公司该部分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久久装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久久装饰公司承担989元,**承担236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法律关系如何定性,若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11000元。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主张久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以11000元的装修尾款冲抵欠付**的工资,但**未能举证证明欠付工资的数额以及久久装饰公司同意上述冲抵一事,久久装饰公司在庭审中也否认有此约定,在此情况下,**将应当交给久久装饰公司的11000元占为己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规定,因此在认定**收取装修尾款11000元为不当得利的前提下,**负有向款项所有人久久装饰公司返还的义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乔永礼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邵 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