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兴阳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县城驻地以南、鲁北大道以西鲁北大市场10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九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鲍守猛,经理。
原审被告:苟淑春,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苟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王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