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

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X5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3614.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