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马庆军与被告烟台大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马庆军与被告烟台大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1民初945-1号
原告:马庆军。
被告:烟台大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金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军与被告烟台大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6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大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