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103号
原告:山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正。
原告山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赵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