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东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7671号
原告:南京东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1585903U,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国,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807T,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豪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MJ6LW18,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东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豪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