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9943号
原告东莞市厚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厚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厚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1元,减半收取6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厚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沛
法官助理 王姣
书 记 员 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