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1337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金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柯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佰鲜都农副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贸大厦B座88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先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佰鲜都农副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刚独任审理。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