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281执3542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金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总部经济中心5区8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鄂028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5603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鄂0281执3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10月12日以EMS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拍卖之中。
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威星珠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依法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