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495号
原告:***,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金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大冶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