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5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建壹街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顺,经理
被告:***、男,49岁,汉族,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小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交款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