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县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620号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政府南3公里、德商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8996。
法定代表人:邓之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武县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德商路东侧天宇商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PFJ00。
法定代表人:刘朋。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县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成武县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8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8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雪允
书记员孙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