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12311号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