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0号5号楼306-3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华鑫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57号8层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通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信通信上诉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第二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应当驳回。中铁十八局第二公司内设机构武九客专(湖北段)项目经理部向相关单位出具载有东信通信法定代表人***名称的联系函,可以视为中铁十八局第二公司委托其进行通讯光缆迁改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并非中铁十八局第二公司提出的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一审法院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涉及的通信线路迁改工程均位于武九客××(湖北××县内,一审法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且本案涉及的通信线路迁改工程,实际属于建设工程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只有一审法院才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位于阳新县,属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