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世纪华鑫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信通信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0号5号楼306-3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华鑫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世纪华鑫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57号8层F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二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湖北东信通信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湖北东信通信公司举证证明其对武九专DK132+970处移动通信线路迁改工程和武九客专DK133+195处电信通信线路迁改工程进行了施工,且该二处迁改工程属于中铁十八局二公司与湖北世纪华鑫公司签订的《武九客专二标段二分部三电线路迁改工程总承包施工协议》工程范围内,湖北东信通信公司有权对其所施工的工程主张工程款。原审判决以湖北东信通信公司无证据证明与中铁十八局二公司、湖北世纪华鑫公司签订过迁改工程合同以及其施工行为是否得到该二公司的认可、验收及结算为由,驳回湖北东信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詹军
审判员童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