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3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0号2号楼1901。
法定负责人:彭正友,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特1号。
法定负责人:郑亦斌,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05000.00元及利息。
1.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03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1月03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大冶××道××地下空间-1-22、-1-26、-1-27、-1-28、-1-32、-1-52,轮候查封-1-63、-1-64、-1-65、-1-66商铺共十间,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东信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3461号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玉晖
审判员 杨裕春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