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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5民初543号
原告:东莞市冠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锦江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0927715。
法定代表人:施小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桔子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7、89、91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R3K9L。
法定代表人:刘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麻雀岭M-7栋中钢大厦西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998361。
法定代表人:黎华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治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06838270。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冠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桔子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楚林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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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14日原告东莞市冠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桔子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楚林古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东莞市冠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桔子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楚林古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冠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桔子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楚林古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97.26元,减半收取298.63元,由原告东莞市冠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谌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艳萍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