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乾,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伟平,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王荣华,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王存良,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肖海平,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肖永忠,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肖攀,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邹德阳,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王见才,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肖仕清(曾用名肖著清),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原审被告:罗送梅,男,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楚公司)及原审被告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峰县宝觉寺应当为本案的被告。2016年,罗伟平、王存良等人为重建宝觉寺成立筹委会并按约定筹资132万元。2017年,宝觉寺筹委会向双峰县佛教协会申请设立双峰县金紫峰宝觉寺为佛教活动场所。2018年11月22日双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给宝觉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双峰县宝觉寺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筹委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双峰县宝觉寺承担。2.上诉人***不是筹委会成员,不应当承担责任。在筹委会成立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其仅仅同意筹资捐款,不参与筹委会的管理活动,不承担任何管理。功德碑、捐款协议等不能证明***是筹委会成员之一。事实上,***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任何管理,判决其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只承担其份额责任即十一分之一的责任,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未按图施工,也未全部完工。已经完成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地坪石材存在偷工减料,斋堂仿古门窗不合格等,被上诉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拒绝整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被上诉人未整改到位前,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被上诉人湖北东楚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1.宝觉寺不是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组织,其登记仅仅是对从事宗教活动的许可,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属于筹委会成员,筹委会成员名单中有记载,且有功德碑、捐款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筹委会成员共同筹建宝觉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发起人及所有筹委会成员承担连带责任;3.案涉工程经过所有筹委会成员验收合格,并使用多年,双方对工程款已经结算,上诉人现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罗伟平、王荣华的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未作答辩。
湖北东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共同支付湖北东楚公司工程款924812元(其中没有约定的垫付工程款646812元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另278000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峰县锁石镇金紫峰村有一座古寺“宝觉寺”,因年久失修,破旧;2016年,附近村民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十一人提议重建“宝觉寺”,并成立前述十一人组成的重建筹委员会,且刻制“金紫峰宝觉寺”印章一枚,议定由筹委会十一人筹资132万元(人平12万元),其余资金采取募捐方式筹资。2016年11月23日,筹委会成员以“双峰县宝觉寺”名义达成“捐款协议书”,拟向金紫峰村民及众信徒筹集捐款。筹委会成员罗伟平、肖永忠、肖仕清、肖海平、肖攀、王见才、邹德阳、王荣华、***在协议上签字。重建筹委员会内部分工如下:罗伟平为总负责人,王荣华、肖永忠为财务管理人员,王存良、肖海平为施工管理人员。2016年11月1日,金紫峰宝觉寺建筹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签订《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罗伟平、王荣华与黄美乾分别代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该施工合同约定:1、承包范围和内容,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建筑施工蓝图主体范围内所有工程(即包含基础、主体和室外彩绘工程),且主体基础部分在-1.00米内,若主体基础部分超出-1.00米,需另外增加成本,增加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大雄宝殿四周水沟明沟部分归承包方完善;2、工程造价总包干价1580000元,如需设计变更、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本造价不包含水、电、室内外景灯安装及室外附属工程;3、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发包方应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4份,地质水准点与坐标1份,若发包方无法提供,由承包方在征得发包方同意认可后提供,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4、发包方组织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字的交底会审纪要,在三日内分送有关单位;5、承包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等朝霞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计划交发包方;6、工程总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竣工验收;7、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并符合国家规定和地方验收合格工程标准;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的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测评,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交发包方,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进行结构中间验收;8、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完成第一层柱子付工程款总造价20%,完成第一层主体工程付工程款总造价30%,完成第二层主体负工程款总造价50%,完成装放架子,付足工程款总造价80%,办完交工验收后(竣工报告提交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支付工程总造价15%,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9、施工与设计变更,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涉及文件进行施工,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涉及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10、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11、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12、未尽事宜,宝殿第一层后面一方有廊无斗拱,其他结构按图纸施工,宝殿台明中门中间踏步预留空间归发包方施工;2017年春节主体封顶质量验收标准以双方文塔山质量为准;宝殿内地面为水磨石,厚度5-8CM。本工程采用湖北东楚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就双峰县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项目所设计的“规划设计图纸”,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在设计图纸上盖章确认。设计图纸载明:建筑层次为一层重檐建筑,总面积529.2㎡,建筑通高14.435m;外墙面做法为12厚1:2水泥石灰砂浆底、8厚1:2水泥石灰砂浆面、铁红涂料饰面;油漆刷水性水泥漆两遍(圆柱采用朱红色、橡条采用朱红色、望板为朱红色);柱顶石为花岗岩;基础42个桩;即第一层两边柱距25.8m、第一层±0以上带边层高5.81m,至第一椽带边高9.81m,至第二层椽到顶高14.435m;五彩斗拱全斗、半斗大样图;底层柱为K24,直径550、高9.95m;等。宝觉寺筹委会还向双峰县佛教协会申请设立双峰县金紫峰宝觉寺为佛教活动场所,双峰县佛教协会报告给双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该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民宗发(2017)1号文件批复“拟同意上报市局,请你会按照《宗家事务条例》及佛教有关教规教义,加强对筹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双峰县民族宗家事务局于2018年11月22日核发《宗家活动场所登记证》给双峰县宝觉寺,该寺庙负责人袁振梅(释定正)。2017年7月19日,罗伟平、黄美乾分别代表发包方、承包方又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发包方的“双峰县宝觉寺斋堂、厕所”的施工,总报价为278000元;施工期为70天(2017.7.20-10.1),逾期一天罚款200元;工程款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后于2018年中秋节一次性付清,否则按月息2分赔付承包方损失,但最后结账日不得超过2019年春节;该工程所有材料由发包方垫付,总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2019年1月3日,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向发包方提交“双峰县宝觉寺工程验收表”,内容为大雄宝殿基础(按图纸要求)、主体(按图纸要求)、附属(按图纸要求)、佛像工程(按图纸要求)、斋堂主体、附属、厕所(按图纸、基建处要求);验收结果均为合格;验收人员签名为王存良、肖海平、王荣华、肖攀、肖永忠;备注栏为肖海平于2019年1月8日签署“经基建组成员验收,同意结账”的意见,并同时提交一份结算表,承包方黄美乾及发包方代表王荣华、王存良、肖攀、肖永忠、肖海平在上签名,该结算表载明:大雄宝殿工程价1580000元,斋堂厕所工程价278000元,合计工程款1858000元,已付现金991688元;筹委会担保材料339447-7200元(佛像未确定款);黄总未完工总计扣除119500-5100=68500元(栏杆石鼓1500元、地坪石材厚度不够10000元、斋堂仿古门窗不合格15000元、走廊栏杆2000元,地板空鼓3000元、斋堂吊顶不合格3000元、外墙褪色3000元,合计51000元应扣除);附大雄宝殿后面斗拱共29组、佛像刘总在2017年底做油漆中,筹委会已用开支扣除5000元。2020年10月10日法院组织发包方、承包方核算,核算结果为:双方确认宝觉寺工程合同总价款1858000元;承包方主张已付工程款991688元,发包方主张已付1011688元(相差2万元);未付材料款339447元中,发包方主张已付156946元;前述相抵,承包方主张尚应付工程款709367元,扣除协商未完工及质量问题的68500元后下欠工程款640867元,但发包方主张尚应付工程款689367元,尚应扣除包括68500元在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工程款(未按图施工、未按文塔标准验收、含四周栏杆未做、门窗未做仿古、大殿总高低了86cm-两个柱未做所引起、佛像底座下沉、外墙油漆掉落、走廊栏杆出错);承包方提出增做29组斗拱应增加工程款87000元。尔后,发包方提出如下异议:债务应由宝觉寺承担;质量问题有大殿从地面至楼面梁比施工图纸低83CM,佛像底座下沉,外墙油漆褪色、门窗未做仿古、走廊栏杆出错、大殿四周未做仿古栏杆;工程合同造价为1858000元,已付102万元,加黄美乾捐款18800元,刘捐款888元,发包方代付工程款249759元,合计1289447元,实欠合同价款只有568553元。庭审中,法庭就未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就鉴定问题进行了释明,双方均不同意申请司法鉴定,承包方的理由是该工程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已实际使用了宝觉寺;发包方则向法庭提交了《双峰县文塔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双峰县文塔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双峰县文塔山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李健出具的《宝觉寺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提出应扣除未完工的工程价款174491.51元。对此清单,在后次庭审中,承包方仍坚持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发包方已实际使用的质证意见,且未提出鉴定申请。发包方亦未提出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十一人成立“金紫峰宝觉寺重建筹委员会”且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及出资金额,罗伟平作为总负责人及代表以该委员会名义与湖北东楚公司签订的《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对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为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工程总价为1858000元,已付1011688元工程款、材料款156945元,下欠工程款和材料款689367元;双方就未完工部分已达成协议扣除68500元,后发包方提出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款项为174491.51元并提交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出具的“宝觉寺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法院认为双方协商扣除的68500元未完全包括其余未完工部分,承包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发包方下欠的工程价款为446375.49元(1858000元-1011688元-156945元-174491.51元-68500元=446375.49元)。另湖北东楚公司提出双方后口头约定增做了29组斗拱,每组3000元,被告方提出没有书面证明,故法院酌情认定每组1500元,29组斗拱计43500元,以上发包方共计应付489875.49元。湖北东楚公司虽存在未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和部分工程未按图纸施工、不合格的现象,但宝觉寺已于2017年10月2日举行开光仪式实际投入使用,2019年1月8日,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验收,宝觉寺筹建委员会基建组的全体成员已签名验收,双方就工程款项进行核减、结算,但至今仍未付清剩余款项,双方均存在违约,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为应由发包方立即付清未付款项,双方各自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489875.49元。二、驳回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由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负担5750元。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被上诉人湖北东楚公司及原审被告罗伟平、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双峰县宝觉寺是否应当为本案的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本案中,双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虽然向双峰县宝觉寺核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但双峰县宝觉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故双峰县宝觉寺现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不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二、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不是筹委会成员,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经查,捐款协议、宝觉寺功德碑及刘也生、彭秋田、谢运良、彭思义、胡喜华、陈保荣等人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系金紫峰宝觉寺重建筹委会成员。金紫峰宝觉寺重建筹委员会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及出资金额,罗伟平作为总负责人及代表以该筹委会名义与湖北东楚公司签订的《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对***等筹委会11名成员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等11名筹委会成员对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所产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等11人共同承担支付湖北东楚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等11人能否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本案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8日经过所有筹委会成员验收后一直使用,且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核减、结算,故上诉人***现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友红
审 判 员 曾爱东
审 判 员 肖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喻铱林
书 记 员 郭桃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