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民初3091号
申请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06838270。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乾,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系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王荣华,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王存良,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肖海平,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肖永忠,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肖攀,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邹德阳,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王见才,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肖仕清,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罗送梅,男,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申请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 鑫
代理书记员 肖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