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保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06838270。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乾,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王荣华,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王存良,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肖海平,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肖永忠,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肖攀,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邹德阳,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王见才,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肖仕清,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罗送梅,男,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华、王存良、***、肖海平、肖永忠、肖攀、邹德阳、王见才、肖仕清、罗送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娄底分行的账户6213********银行存款11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娄底分行的账户6213********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红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鑫
书记员肖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