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9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6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102757498939P。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湖北海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绿化广场义水南路西1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84647。
法定代表人:邓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海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91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查阅(2019)鲁0191执1754号卷宗,该案的被执行人亦为湖北海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该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3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位小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