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民初2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兴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上庄路77号办公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潘云起,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2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