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05号
保全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兴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上庄路77号办公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潘云起,执行董事。
保全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