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宏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11民初118号
原告: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兴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宏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宏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9元,由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