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572875961G。
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玄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10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燕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子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