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1092号
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兴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玄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杨振超,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振超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振超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烟台博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乐(代)